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2009年度产业发展扶植和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4 18:02 打印文件

为扶植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壮大物流产业,培植园区财源,促进城北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开发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扶植奖励对象为入园企业(不含更名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和有关个人。

  (二)本办法适用前提是扶植奖励对象的税务关系或税收落户在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

  (三)本办法中所提“园区税收”是指经核定后列入园区财政收入的有关税种,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当年产生并缴纳的税收的园区留成收入。核定企业完成的园区财政收入时,以通用缴款书作为计算依据(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换成通用缴款书)。

  (四)具有特殊税源性的项目及有关重大企业,开发区将实行一事一议,另行确定奖励方案,与本办法同步实施。

  (五)对落户本园区的企业、项目或其投资方、股东等关联方,若已经享受了开发区在土地地价或与税收挂钩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奖励或优惠,不再依本办法计奖。

  (六)开发区奖励与开福区政府奖励重复的项目、企业或个人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二、扶植奖励内容

  (一)产业项目投资奖励

  1、物流和工业类

  (1)物流和工业投资

  凡新办物流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不含购地费用)3000万元以上的,在合同约定建设期的第一年,按形成账面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企业资金扶植。

  (2)标准厂房

  对于一次性投资开发6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不含自建自用),三层以上(含三层)或单体高度15米以上(含15米)的,在合同约定建设期的第一年,按其建筑面积(仅限用于生产的厂房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15元/平方米的资金扶植。从第三层起(含第三层),每增加一层增加5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资金扶植。此项与“工业投资”不重复计算。

  (3)物流仓储

  对于一次性投资开发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科技现代化多层立体的物流加工、仓储及分销用房(不含自建自用),三层以上(含三层)或单体高度15米以上(含15米)的,在合同约定建设期的第一年,按其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15元/平方米的资金扶植。从第三层起(含第三层),每增加一层增加5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资金扶植。此项与“物流投资”不重复计算。

  2、商贸服务类

  凡单位商务使用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商务楼及宾馆酒店,在竣工投入使用的当年,按楼宇商务使用面积,对商务楼一次性给予开发商50元/平方米资金扶植,对办公写字楼、宾馆酒店一次性给予开发商30元/平方米资金扶植。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项目二层或二层以上且单体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裙楼和用于商用的地下建筑,一次性给予开发商10元/平方米资金扶植。

  3、企业创新类

  (1)企业上市

  凡园区企业在成功上市的当年,园区给予100万元奖励。

  (2)科技创新

  凡企业当年设立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植,并由开发区授予“技术创新先进单位”称号。

  (3)名牌产品

  凡当年企业自有商标被工商部门评定为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万元资金扶植。凡当年企业产品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定为国家级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2万元资金扶植,并由开发区授予“创名牌先进企业”称号。

  (二)税收奖励

  1、新办企业扶植奖励

  (1)新办工业和物流企业

  投产当年实缴园区税收5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幅超过20%的,前三年分别按其年实缴园区税收超规定增幅以上部分的50%、40%、30%给予企业资金扶植。

  (2)新办商贸企业和餐饮、娱乐、酒店等其他服务型企业投产当年实缴园区税收5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幅超过20%的,前三年分别按其年实缴园区税收超规定增幅以上部分40%、30%、20%给予企业资金扶植。

  2、企业税收规模奖励

  (1)物流和工业企业

  对年实缴园区税收50-100万元、100-200万元、200-400万元、400-600万元、6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企业该年度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其中50%奖给企业,50%奖给企业管理层干部)。

  (2)建安、商贸企业和餐饮、娱乐、酒店等其他服务型企业对年实缴园区税收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其中60%奖给企业,40%奖给企业管理层干部)。

  3、企业税收增幅奖励

  凡上年实缴园区税收50万元以上,逐年增长且增幅达25%以上的;上年实缴园区税收150万元以上,逐年增长且增幅达20%以上的;上年实缴园区税收400万元以上,逐年增长且增幅达15%以上的,按其超过规定增幅以上部分的20%给予企业奖励。

  4、楼宇企业税收奖

  凡由园区招商领导小组认定的在专业写字楼内办公的企业,当年企业实缴园区税收5-10万元、10—50万元、50万元以上,按30%、40%、50%给予奖励。

  新办企业扶植奖励、企业税收规模奖励、税收增幅奖励、楼宇企业税收奖励不重复计算。

  5、税收协调奖励

  凡为协调建安施工企业关系发挥积极作用的房地产项目,按该项目实缴园区建安税的一定比例奖励房地产企业和建安企业及有关人员。

  (三)招商引资中介奖

  1、凡引荐外资项目,生产型企业按签约后一年内投资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5‰,商业、餐饮、休闲等服务型企业按签约后一年内投资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4‰,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到位资金均不含购地费用)。

  2、凡引荐内资项目,生产型企业按签约后一年内投资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4‰,商业、餐饮、休闲等服务型企业按签约后一年内投资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3‰,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到位资金均不含购地费用)。

  3、凡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跨国集团公司、境外基金、国内民营100强及知名产业集团来开发区投资,或引进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按签约后一年内投资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6‰奖励中介方,项目后续资金到位或增资不再支付中介奖励(不含购地费用)。

  4、房地产项目启动后按供地面积每100亩奖励中介人10万元(限具体委托地块)。

  5、凡为园区自身项目融资的,按实际到位融资金额的1-3‰奖励。

  6、凡引进或争取上级各部门扶植园区自身建设、发展的资金,进入开发区财政分局调

  度、管理和无偿使用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资金,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奖励由开发区另行研究决定)。

  7、凡争取上级各部门和银行无息、贴息和低息贷款,按节约的利息(实际利率与人民银行基准的差额)的40%给予引资单位或个人奖励。

  8、凡为园区引进实缴税收5-10万元、10—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楼宇企业,分别给予中介人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

  9、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规划修改调整等工作中,为园区节约资金的,经开发区研究决定,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适当奖励。

  三、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在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

  1、凡年度内未完成开发区下达的产业项目目标任务的企业,不能给予奖励。

  2、凡上年度欠税的企业,需补齐欠税,减去欠税额后作为当年计奖金额;凡当年欠税的企业,不予计奖。

  3、企业应当履行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的义务后才能计奖和兑奖。

  4、本办法由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局负责组织解释。

  5、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年度考核兑现。如遇国家和省、市财税体制重大调整或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时,本办法另行修改。